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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瓶橄欖調和油,究竟含有多少橄欖油?大多數消費者在購買時,可能不會想到這一點。記者昨日從江蘇省高院獲悉,江蘇首例橄欖調和油含量標識糾紛案開審。江蘇一食品公司因在銷售橄欖調和油時,沒有標示出橄欖油的添加量,受到工商處罰。
事情回顧 橄欖調和油沒標橄欖油添加量 被工商立案調查 2011年9月1日,江蘇某食品公司以每瓶108元的單價購進凈含量5升的食用調和油290瓶,后以每瓶120元的價格銷售給一家超市。半年內,已全部售完,獲得凈利潤2836.9元。 2012年2月,江蘇東臺工商局行政執法人員對這家超市進行檢查,發現它的標簽上以圖形、字體、字號的方式突出了"橄欖"二字,強調了添加橄欖油,但沒有標示出它的添加量。根據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以下簡稱GB7718-2004《通則》)規定:"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某種或數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應標示所強調配料的添加量。"東臺工商局遂立案調查。 經過一系列的現場檢查、調查取證后,5月15日,江蘇東臺工商局對食品公司作出責令改正,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57163.1元的行政處罰。 不服處罰,食品公司狀告工商 食品公司不服處罰,向江蘇鹽城工商局申請行政復議,經審理后,被維持原判。食品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食品公司認為,橄欖油是和其他配料如大豆油相同的普通食用油配料,不屬于"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且"橄欖原香"是對產品物理屬性的客觀描述,因此不需要標示含量或者添加量。東臺工商局在沒有任何正式檢測報告的情況下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程序錯誤。 此外,工商在處罰決定書中引用《食品安全法》處罰原告系適用法律錯誤。GB7718-2004《通則》是國家強制標準,不是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法院判決 橄欖調和油不標橄欖油含量 是想以外包裝誤導消費者 江蘇東臺法院一審認為,從橄欖調和油的外包裝上看,的確容易讓消費者產生誤解,并且橄欖油的市場價格或營養作用均高于一般的大豆油、菜籽油等,因此如在食用調和油中添加了橄欖油,可以認定橄欖油是"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 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在具體執法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對食品進行檢驗,而并非在所有情況下都要對食品進行檢驗。據此,本案中,東臺工商局可以通過人的視覺和認知加以判斷。因此,工商部門適用GB7718-2004《通則》對原告作出行政處罰是合理的。法院一審維持被告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一審判決作出后,東臺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鹽城市中院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調查 超市所有調和油,成分配比都無標示 記者昨天在超市看到,金龍魚第二代食用調和油配料表中顯示有:菜籽油、大豆油、玉米油等;福臨門的"花生原香型食用調和油"配料表為大豆油、花生油、芝麻油等,但是這些配料均未標明每一類油脂的具體占比。 消費者若想判斷橄欖調和油究竟是否值得購買,基本上只能通過產品包裝上的說明來決定。但是不少品牌在列出原料之后,就沒有更進一步的比例說明。國內的多個大品牌均沒有標明各種油品的比例,甚至還將橄欖油排在了第三位。 "既然叫’花生原香型’,應該是花生油占最大比例吧?"記者隨機采訪了幾位消費者,大家都表示對調和油里各種油脂成分的比例不清楚,通常是以名字來判斷。 審理案件的法官表示,目前市場上的食用調和油不公開產品配比,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生產企業往往將營養價值高的油品放很少比例,用價格低的食用油做主要成分,但命名調和油成品時卻以前者來命名。 據悉,目前我國大豆油、花生油、玉米油等八大食用油產品均早已施行國家標準,明確要求產品等級、生產工藝、原料產地等須在包裝上標示,唯有食用調和油標準一直缺位。 有消息披露,當前100元的大豆油,除去生產、包裝和銷售成本,只能賺3元錢,即3%的盈利。而100元的以大豆為基礎油的調和油,盈利可以達到6元,即盈利6%,是純大豆油盈利的一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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