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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食用的添加劑使用在食品中,通常人們知道這是一種有害人體健康的違法行為。但可食用的食品添加劑是不是可以任意添加在任何的食品中呢?答案是否定的。近日,阜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的一起案件告訴消費者,食品添加劑不僅有規定的種類,而且每一種類都規定了使用范圍,超范圍“跨界”使用食品添加劑也是一種違法行為。
日前,一消費者手拿一袋裝食品走進阜南縣市場監督局城南市監所舉報,說自己在一超市購買的這種香醬墨魚片質量有問題,要求查處。消費者指著墨魚片包裝袋上印制的配料表一欄說,這里寫著食品添加劑含有山梨糖醇。投訴者說,自己對食品添加劑有一定的研究,據他所知山梨糖醇不能添加在墨魚片中。 接投訴后,執法人員首先來到被舉報的某食品超市開展調查,店主承認該種墨魚片是他店中所售,說是上個月從河南某市場上購進,生產廠家標注為揭西縣某食品有限公司,共100袋(凈含量78克)。 為保證食品安全,國家專門制定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2011),規定了食品添加劑的種類,同時規定了每種添加劑的使用范圍。執法人員查詢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在表A1中找山梨糖醇的名稱,其功能是甜味劑、膨松劑、乳化劑、水分保持劑、穩定劑、增稠劑。但是在山梨糖醇的使用范圍中沒列舉出墨魚片或魚片。也就是說墨魚片食品中不能使用山梨糖醇添加劑。 法規規定,食品添加劑只能使用該標準名錄中列示的品種,且只能在規定的范圍使用,不得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通俗地說就是,即便是可食用的添加劑也不能任意添加在任何的食品中。山梨糖醇“跨界”使用,添加在墨魚片食品中,超越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表中列示的范圍,可能引起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法》規定,“禁生生產經營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禁止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要求的食品。” 經過調查取證后,阜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城南市監所認定該經營者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依法給予了當事人經濟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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